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浮梁县博物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

作者: 时间:"2014-05-26 05:10"

第一条 为规范浮梁县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、《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》(文化部令第 46号)、《文物藏品定级标准》(文化部令第19号)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,是指可移动文物,具体包括:

(一)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、社会生产、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;

(二)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、工艺美术品;

(三)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手稿,古旧图书资料;

(四)与建国后重大历史事件,重要人物有关的,具有纪念意义、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各类资料;

(五)印证景德镇历史文化、城市发展的各类实物、图片及影像等资料。

第三条 浮梁县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馆文物征集的指导、协调和监督工作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:

(一)制定文物征集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;

(二)定期听取文物征集工作进度和情况的汇报;

(三)解决文物征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。

(四)对一般文物进行鉴定。

(五)对文物征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。

第四条 浮梁县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文物征集工作办公室(以下简称征集办),负责文物工作日常事务和文物征集工作,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负责文物征集工作的具体实施,起草文物征集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;

(二)根据年度文物征集工作开展情况,提交年度文物征集工作报告;

(三)负责聘请省内外文物鉴定专家对珍贵文物进行鉴定;

(四)定期向浮梁县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和情况。

第五条 文物征集人员由征集办工作人员、博物馆业务人员以及文物专家共同组成。

第六条 文物征集采取以下方式:

(一)接受公民,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;

(二)接受公安、法院、海关等机关罚没移交的文物;

(三)对持有人自愿出售的文物,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;

(四)参与拍卖行竞拍;

(五)收购企事业单位、社团组织合法出卖的实物资料。

第七条 收购社会流散文物,个人所属文物,坚持持有人自愿出售的原则。

第八条 参与拍卖行竞拍方式征集文物的,经征集人员和馆领导同意,由2名专家提出鉴定意见和竞拍价上限后,按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,并在竞拍的7日前向上级机关报告和提交竞拍品的详细资料。

第九条 征集办在文物征集回来后,应在征集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登记入库手续。

第十条 文物征集过程中所搜集到的所有资料,应在三个月内交由保管部统一保管。文物的登记入库应由征集办和经手的保管员签名确认。

第十一条 文物征集资金由财政安排,分期划拨,文物征集办公室日常经费使用按《征集经费使用制度》执行。

第十二条 文物征集资金用于以下几种情况:

(一)有偿捐赠行为的奖励,文物收购(竟拍)费。

(二)文物征集展览费;收集、整理及印刷《文物征集动态》费;征集文物鉴定专家鉴定费;文物征集宣传费。

(三)用于文物征集展览所涉及的文物保护修复、文物复制费用、展柜制作、安保、环境监控费等。

(四)用于征集文物的入库建档所涉及的费用。

(五)文物征集工作有关的公用经费支出(含聘请人员工资、交通费、出差费、征集招待费、误餐费、学术交流费、专家咨询费等)。

(六)文物征集资金不得用于与文物征集无关的其他公用经费开支。

第十三条 文物收购回来后,应以合法发票或我馆制定的文物征集收据作为会计核算凭证。

第十四条 文物征集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,故意提高征集费用以谋利的,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,虚报费用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,除没收其不正当收益外,给子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六条  本办法由浮梁县博物馆馆务会负责修订并颁

布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浮梁县博物馆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4年5月26日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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